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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21-12-31 来源 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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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8件,即第3、6、22、23、26、33、36、38号议案,全部为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
  内司委按照议案办理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审议代表议案,于2015年2月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办理建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第3号议案由内司委办理,第6、22、23、26、33、36、38号议案函商省人民政府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议案办理意见。
  内司委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与内务司法方面的立法、监督、重点建议督办等工作相结合,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座谈会、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加强与领衔代表沟通办理意见;就议案提出的有关项目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采纳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积极建议将议案提出的一些项目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促进代表议案关注问题的解决和落实,努力提高办理实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代表议案十分重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办理意见。2015年10月26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制定《四川省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号)
  代表议案提出:互联网领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通过网络买卖个人信息、诈骗、侵犯隐私、散布谣言甚至人身攻击,不仅危害了国家信息安全,也为公众带来巨大困扰。因此,应通过地方立法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内司委审议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涉及众多领域、众多部门、众多法律问题。对互联网领域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主要散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从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保护措施、惩戒力度等方面还不能全面系统地进行保护,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地方性法规。2013年以来,内司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开展立法调研,认真研究立法中的重要问题。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开始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公安部今年已就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开展了相关立法调研。内司委建议,我省继续深入调研,为国家立法提供参考,待国家法律出台后适时制定《四川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
  二、关于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制定《四川省校车安全条例》的议案(第6号)
  代表议案提出: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实施中还存在校车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政府职责、法律责任不够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农村校车安全管理亟待加强等问题,有必要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
  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为,201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虽从多方面作了较为详细规定,但校车管理相关实施细节上可进一步完善。2012年以来,省政府多部门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反复征求意见,2015年6月,省政府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已于2015年8月1日施行。内司委审议认为,代表提出的多数建议在该实施办法中已有体现,还有少数建议在上位法中已有规定,关键是要加强法规和制度的落实。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大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
  三、关于刁志强等11名代表提出的修正《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2号)
  代表议案提出:现行的《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在2004年修正之后,国务院于2012年11月修正了《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之间存在差异,需要从立法上对现有问题进行规范。
  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为,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极具参考意义。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部分内容的修改。目前,国务院已开始启动《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省民政厅也已向国务院上报了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一些问题。故建议待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后,结合四川殡葬管理其他问题一并进行修改。内司委专题听取了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及修改的情况汇报,建议相关部门抓紧条例修改的调研工作,待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修改我省条例。
  四、关于张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制定《四川省律师执业保障条例》的议案(第23号)
  代表议案提出:我国律师法和相关诉讼法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作了相应规定,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及司法的限制,导致我省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尤其是刑事辩护活动中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四川省律师执业保障条例》。
  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为,自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2001年、2007年、2012年先后三次修正以来,对律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保障问题,我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近年来,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我省司法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如省法院制定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的通知》,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省公安厅与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若干规定》等,对于落实律师各项执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律师“会见难、问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仍然存在,有必要加快相关地方立法。内司委于2014年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在省内外对律师执业权益保障问题开展了重点课题调研,形成了《四川省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情况调查及法律思考》的课题报告,初步提出了探索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省级层面”的制度设计。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建议我省继续深入调研,适时制定《四川省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条例》。
  五、关于易志隆等11名代表提出的制定《四川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6号)
  代表议案提出:国务院已于2007年颁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省大型群众性活动众多,建议尽快制定条例。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意代表的意见。近几来,我省公安机关十分重视大型群众性安全保卫工作,把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抓手,大力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2015年,配合公安部积极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已将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与建议上报公安部,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制定《四川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内司委建议,省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待国家层面制定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后,适时出台我省的地方性法规。
  六、关于阿什老轨等11名代表提出的修订或废止《四川省禁毒条例》的议案(第33号)
  代表议案提出:近年来,国家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1993年通过、1997年修订的《四川省禁毒条例》有许多条款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甚至存在冲突,建议修订或废止。
  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为,代表们提出的问题确实存在,现行《四川省禁毒条例》由于通过与修订的时间较早,立法依据已发生变化,有些规定不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必要全面修订。2014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已将修订《四川省禁毒条例》工作作为调研论证项目实施立法调研,同年9月公安厅已向省政府法制办申报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2015年度立法项目。2015年9月,公安厅已向省社科院以政府购买形式完成了条例草案的修订,现正在进一步调研与征求意见中。内司委建议相关部门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完成《四川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关于张瑞雪等13名代表提出的制定《四川省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第36号)
  代表议案提出:目前四川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供需矛盾突出,养老难问题愈发凸显,建议制定《四川省养老服务条例》,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困难。
  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为,目前国家层面和我省均没有相关立法,很有必要加快相关地方立法,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目前,省政府已将养老服务立法纳入了议事日程,民政厅赴北京、浙江等地开展调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可行性报告,并与省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力争尽快形成《四川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非常重视,将其作为2015年监督工作重点列入工作计划。9至10月,在全省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和养老服务业推进工作专题询问调研。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我省养老服务业推进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内司委协助常委会认真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尽早出台《四川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八、关于眉山代表团提出的制定《四川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议案(第38号)
  代表议案提出:为改变过度依赖公共权力解决矛盾纠纷的被动局面、降低解纷成本、确保解纷效果、促进政府管理和社会自治互动,建议我省在“大调解”和“诉非衔接”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为巩固“大调解”和“诉非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满足纠纷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和多样需求,及时、便捷、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与发展,有必要将我省实践经验成果上升为法规。2015年3月,省综治办已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建议省人大内司委牵头组织立法工作。省人大内司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意见,抓紧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向常委会提出了将《四川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列入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建议;牵头成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负责,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省法院、省政府法制办、成都仲裁委参加的四川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起草组;在福建厦门和我省眉山、甘孜等地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和座谈会,广泛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座谈研究立法重点问题,着手法规起草工作,2015年底前形成条例草案,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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