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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法”可依——眉山市在省内率先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地方性法规

时间 2021-08-03 来源 人民权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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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彭山区公义镇马林村

 

图为彭山区黄丰镇合力村

 

  村民房前屋后整洁有序、鲜花盛放、花香四溢,硬化道路纵横交错、洁净如洗,优美的乡村美景宛若一幅幅美丽画卷……这是如今眉山市东坡丹棱农村环境的真实写照。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一项造福农民群众、惠及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福祉。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起步较早,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龙鹄模式”“白马模式”在全国、全省推广。如今,两种模式经过提炼后固化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刚刚批准通过的眉山市一部地方法规中。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此,眉山市在省内率先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出台地方性法规,当中规定的治理对象不仅包括对农村人居环境影响最大的垃圾、污水、厕所,还对其余方面进行了规范。

 

图为青神县兰沟村竹里巷子

 

靠法巩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我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眉山市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一仗来推进。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眉山市加快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农村环境有所改善,乡村面貌变化很大,但是影响农村环境和乡村面貌持续向好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通过立法,有利于巩固眉山市多年来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方面取得的成果,并逐步将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形成深入持久推进的长效机制。

  从市人大的调研来看,广大农民群众都希望生活环境更加美丽、更加宜居,积极支持党和政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并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立法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基层干部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苦于没有对广大农民群众改善和保护农村人居环境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通常是靠个人才智、私人感情才能推进。通过立法,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保护人居环境,为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作出系统化、具体化、可操作的规定。

  2019年10月,《条例》制定工作正式提上日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开展的立法调研全面展开。2020年12月,《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眉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分别邀请各级政府部门、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律师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收集汇总相关修改建议30余条,结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140条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19次大幅修改完善,并顺利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并于2021年7月6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图为仁寿县洪峰乡新建村

 

“七十二条”为人居环境治理“画像”

 

  7月2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审查。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和职责,细化村容村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治理和厕所改造、文明乡风建设等措施,有利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共十章,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村容村貌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改造和粪污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法律责任、附则,共七十二条。

  《条例》提出“智慧管理”的思路,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指标、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卫生保洁、便民服务、社会治安、人员流动等要素的智能化管理。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完善是前提。《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六类二十三项的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政府建设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选择三种运营维护方式。

  保洁清运制度在此次立法中明确建立。《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就执行该项制度分别作了明确,其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

  此外,《条例》对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居)民会议可以将哪些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影响村容村貌、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条例》分别以列举方式予以明确禁止,并且很细致。

 

图为丹棱县双桥镇梅湾村

 

村民关心的,《条例》都想到了

 

  农房建设是农村广大群众关心的,《条例》为此专门作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传统建筑风格和本地实际,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供建房村(居)民免费参考和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应当配套设计满足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的道路建设,《条例》提出,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与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互联互通,改善农村道路通行状况。农村公路应当配套建设会车点、路灯、排水排污等设施,并做好路肩铺装。

  农村的管网安装是很多人忽略的,但《条例》此次的规定是比较细致的,其明确规定“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等方式架(敷)设各类管线,统筹推进相关设施共建共享”“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管线清理维护,确保管线杆架安全、整齐、美观”。

  农村厕所是人居环境治理的一大发力点。《条例》明确新建住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要在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并建立管护机制。

  记者注意到,《条例》的立法对象全面,有效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农村处罚的缺失,更进一步提升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为让地方法规长出“牙齿”,《条例》对违法建设、乱贴广告、乱扔白色垃圾、垃圾未分类、乱倒建筑垃圾、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处罚进行细化,并调整处罚强度,实现惩戒与教育并重的目标。其中,对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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