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会场。 钟德波/摄
《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27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该“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在《条例》中可以找到明确答案。《条例》的制定,撑起了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伞”,标志着泸州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立法迫在眉睫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根与魂。“城下人家水上城,酒楼红处一江明。衔杯却爱泸州好,十指寒香给客橙。”这是清代著名诗人张问陶笔下的《泸州》诗,其经典佳句勾勒了泸州江城的美丽画卷,也是外地人认识泸州的重要文化“名片”。
泸州于1994年被认定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曾有着两千多年的建城史,是中国唯一的酒城,闻名遐迩的两大名酒泸州老窖和郎酒均出自于此。
泸州因位居川滇黔渝结合部,自古以来为军事要塞、历代为兵家必争之地,有着“铁打泸州”之誉,朱德、刘伯承、恽代英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都曾在此从事过革命工作,发生在泸州境内的棉花坡战役、泸顺起义和红军长征四渡赤水等重要革命历史事件,为泸州烙下了深深的红色文化印迹。
全市现行公布有神臂城、国宝窖池、报恩塔、明清古城垣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08处、历史文化街区6条、历史城区2个、历史建筑108处,这些璀璨的文化遗存成为泸州人最温暖的记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泸州名城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川南师范学堂”等部分具有极高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遭到毁损性破坏,32处历史建筑因年久失修或城市规划建设等因素被拆除、灭失、垮塌,18处成为危房。
2020年,在接受上级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评估调研时,检查组指出泸州历史建筑坍塌灭失较严重,历史文化价值受到影响,甚至遭遇了摘牌危机。
提到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市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主要负责人陈凤贵就痛心不已。据介绍,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于1950年从自贡搬迁到了泸州的花园路,当时下辖泸县,还有隆昌、乐山、宜宾、内江4个专区公署,以及泸州市、自贡市人民政府,是中国西部地区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他认为,公署旧址是泸州历史的见证、城市的记忆,是当年泸州辉煌历史的乡愁,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现在拆除了,他觉得非常的遗憾。而今的公署旧址早已荡然无存,人们只能通过照片档案领略它的吉光片羽。
类似的珍贵历史记忆,不经意间就被湮没在城市的高楼林立中,只留下那些残壁断垣静静地讲述着昔日的风雨和荣光,让不少老泸州人感慨再也找不到家乡原来的样子:三圣古城垣上建起了各个时期修建的房屋、枇杷沟的大段古城垣深埋在建筑垃圾中、仅剩的古城门—-凝光门遍布着管线设施,而城门上方日夜通行的车辆压得它不堪重负、曾经的茶马古道—-宝莲街因年久失修再无往日的繁华、建于清嘉庆年间的王爷庙只剩下空荡荡的四壁和破损的柱头……广大市民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呼声越来越高。
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继提交了一批加强文物保护、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立法的建议。此外,《条例》起草组拍摄的专题片《守护城市记忆的灵魂》在市委常委会上播放时,市委常委们看后,都表示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历史文化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立法汇聚民意
传承历史文化,保护名城文脉,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选定《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报请市委批准,作为2021年的人大立法计划项目。
为做好此次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初就进行系统部署;当年9月,《条例》起草组在深入各区县调研的基础上,分赴成都、绵阳、阆中等地考察学习并形成调研报告;11月,聘请专家对《条例》进行立法风险评估;12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起草了初稿。
2021年4月27日,该《条例(草案)》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进行一审,会议认为《条例(草案)》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福康表示,一审主要针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了审议,但在明确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保护责任、设立保护委员会、纳入名录的程序等方面,仍需修改完善。
高质量立法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神圣职责。由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牵头,重新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开展集中办公,梳理审议意见,逐字逐条修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名城核心保护区域、重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都明确写入草案。5月下旬,市人大另行组建调研组,分赴天津、嘉峪关等地考察学习先进立法经验。
立法为民,当充分汇聚民智。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人大、市级相关部门官方网等平台,广泛征集意见,同时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多个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共先后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30余场,立法听证会、立法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协商座谈会10余次,最大限度地征询到区县人大、市级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方意见373条,经论证采纳156条,为修改《条例》打下了坚实基础。
8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三审表决全票通过了《条例》。
立法强调特色
为确保《条例》“接地气、有特色、行得通、能管用”,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不断完善法规内容,切实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开展普查认定是一大亮点。《条例》规定了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先普查后征收、预先保护工作机制等内容。明确市、县(区)政府要对历史风貌建筑等遗产资源进行收集汇总、整理造册,便于统一保护和管理;对未组织普查和调查的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怎么界定各方的工作任务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名录按照推荐、评审、公布三个程序进行确认,具体经过预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科学决策环节,最后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市政府统一设置保护标志;保护名录的建立,意味着要配套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从而确保保护措施的及时和有效。
着重强调了统一规划管控的严格要求。《条例》提出了制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建筑区专项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建设活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制度设计;同时,对于《条例》施行前因历史因素导致古城垣遭到破坏或者违法占用的,要求市政府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分期或者逐步改造恢复其原有历史风貌。
历史风貌建筑怎样才能焕发新活力?《条例》专设“合理利用”一章,要求政府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配套,通过微整治、微改造等方式,出台推进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功能置换等方面措施,推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历史空间的复兴;通过建立完善的活化利用机制,要求政府委托相应平台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将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活化利用和对外展示,避免历史建筑及其原有风貌遭到破坏或灭失,在充分利用中得以保护。
该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将弥补泸州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上的立法空白,多层次多角度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护航,也必将进一步擦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金字招牌,为泸州建设全省经济副中心和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