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9日,甘孜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一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为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简称地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体系,推动甘孜州地方法规全面有效实施提供了有益探索和制度支撑。
自1980年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始终紧扣全州改革发展稳定生态民生的核心任务,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全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等诸多领域,先后制定了1件自治条例、22件单行条例以及6件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在服务社会治理、保障民生福祉、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能否继续写好、写精彩促善治的“下半篇文章”,需要在贯彻实施上下功夫。
近年来,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法与实施并重,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的落地见效,综合运用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民意调查、立法后评估等多种方式,全力推动“法之必行”。此次出台的《决定》紧密围绕法治甘孜建设实际需求,聚焦普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全过程,系统梳理法规实施中的重点任务与关键环节。通过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进一步规范了立法“后半篇文章”,构建起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全链条“护法”新机制,切实保障法规的刚性执行、有效落实。
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法规实施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决定》明确,地方法规实施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全州各级国家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将地方法规实施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工作日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地方法规实施工作方向不偏、行稳致远。
坚持压实责任,保障地方法规正确适用。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规的权威源于实施。《决定》紧扣地方法规实施的关键主体,明确全州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行政执法、监察监督、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法律监督等各环节,主动适用、依法执行地方法规,持续拓展应用场域,确保地方法规在法治实践中落地生根、有效施行。
坚持多措并举,全面提升法规实施效能。《决定》建立地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全州各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手段,强化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动态开展立法后评估,确保地方法规有效落地、发挥实效。
坚持普法先导,讲好民主法治建设故事。《决定》强调,全州各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紧密结合立法、执法、司法、监察等职能实践,持续深化拓展“法律七进”活动内涵外延,积极创新普法载体与形式,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法规宣传格局,着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同时紧盯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和监察、执法、司法人员等“关键少数”,加强法治教育与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坚持多元参与,打造全域联动工作格局。《决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明确要充分发挥代表家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搭建群众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沟通交流的桥梁。积极引导公民参与法规实施监督,探索建立法规不执行行为反映渠道,健全群众意见反馈与处理机制,切实提升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强调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决定》的出台,充分彰显了甘孜州推动地方法规有效贯彻实施的坚定决心。它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甘孜州地方法规有效落地落实,把法规制度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推动甘孜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