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综合要闻
领导活动
会议报道
人大机构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代表工作
决议决定
基层人大
调研工作
机关党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决议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时间
2017-12-04
来源
四川人大网
[ 字号大小:
大
中
小
]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分享到
[
打印
关闭
]
上一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都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总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下一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相关新闻
意见选登
我来说两句
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