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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时间 2018-12-10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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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切实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聚焦重点领域推进衔接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当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立案、侦查、审判和监督力度,聚焦社会热点和群众重大关切,依法惩治在金融安全、精准扶贫、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深入推进法治四川建设,为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规范案件移送和受理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或者涉嫌犯罪人员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藏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把主动作为和受理移送相结合,畅通受理渠道,充分行使侦查权,确保执法必严、有罪必究。对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涉嫌犯罪人员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藏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开展调查工作,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并可以依法分别提出意见、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移送机关。
  三、加强协作配合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依照法律规定梳理、细化、明确本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程序和证据要求,提高移送工作效率和移送案件质量。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通报案件移送及处理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完善信息录入、对接、利用机制,提高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其向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必要时依法立案侦查,并将结果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跟踪了解情况。对于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而未作出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而未作出的,或者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查询可能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五、加强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各地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强化督促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不及时移送的,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移送。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备案案件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六、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整改落实,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序、顺畅、高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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