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决议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

时间 2025-09-30 来源 四川人大网
[ 字号大小:]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第五条第二款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管。”
  五、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划定安全保护区,”后增加“并依法划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
  六、将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承担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供水水质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
  九、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依照法律规定报批,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级、县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供水地下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审查通过。
  “设计单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书面确认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依法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支持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建设,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合同后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其他供水用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十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制定临时供水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更新改造计划和临时供水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供水企业方能进行更新改造。”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中“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修改为“可以依法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依法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十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按照规定检定、更换和维修。”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删去第二款。
  十七、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合格;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当依法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十八、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删去第三款。
  十九、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将第四款修改为:“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检定,并书面答复用户。”
  删去第三款、第五款。
  二十、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并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二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
  删去第二款。
  二十二、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的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城市节约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二十四、删去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含污水处理费)”。
  将第二款修改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将第三款修改为:“城市供水超计划、超定额部分的水费收入,优先用于城市更新改造。”
  二十五、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二十六、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
  将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删去第五十四条。
  二十八、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删去其中的“并按照实际泄漏水量追缴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删去第八项。
  二十九、将第五十六条中“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修改为“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将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规定的。”
  将第六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十、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删去其中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删去其中的“并追交充值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将第八项改为第七项,删去其中的“并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将第九项改为第八项,删去其中的“并追交水费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全部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将第十项改为第九项,删去其中的“有计量表的按照使用类别追交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盗用城市供水计价水费一千元以上供水或者多次盗用城市供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将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一项,删去其中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一、删去第四条第三款的“价格”,将其他各条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水务)”修改为“水行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质监”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部门”。
  此外,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分享到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意见选登

我来说两句

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 匿名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