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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21-12-31 来源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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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件,即: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13 号)、曾玉清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27 号)、曾玉清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对失独家庭扶助的法律制度的议案》(第28号)、何明星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议案》的议案(第32号)。

  2014年2月20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4件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制订了办理方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同意了办理方案。在议案办理中,教科文卫委员会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听取部门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等方式对议案进行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与议案领衔提案人进行沟通。2014年10月27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13 号)、曾玉清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27 号)

  这两件议案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因此,我省2004年修改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已与当前工作实际、人民群众的生育意愿和国家新政不相适应。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后,我委专程到省计生委就如何完善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研;2014年年初,我委就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尽快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分别与省政府法制办、省计生委作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2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和《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等备案材料,并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家卫计委备案。2月26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审议认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及时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正,启动实施“单独两孩”,完善我省生育政策,既必要又迫切。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次修正,四川省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因此,我们必须依法、稳妥、渐进、有序地推进《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全面修订。在时间紧的情况下,2014年3月20日我省先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在后续工作中,我们将及时跟踪掌握国家相关政策,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调研工作,适时推动我省计生条例的全面修订,使《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大满足人民群众意愿。

  二、曾玉清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对失独家庭扶助的法律制度的议案》(第28号)

议案提出:失独家庭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出现心理疾病、遭遇经济困难和面临养老难题等方面。目前,政府对失独家庭还缺乏有效的救助,表现在补助标准过低、政策过于僵化、政策缺失等方面。建议建立对失独家庭扶助的法律制度,确保失独家庭有养老和医疗等法律保障。

  我省高度重视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救助,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始终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帮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2013年8月,我省出台了《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13]133号)。从2013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350元,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280元,分别提高150%以上。(国家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农村每人每月170元,城市每人每月34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农村每人每月140元,城市每人每月270元。)2013年10月,原省人口计生委会同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卫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该文件一共15条政策,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二是在保障性住房和危房改造方面给予保障和优先;三是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护理补贴等方面给予保障;四是在养老、就医、再生育服务、健康体检、医疗康复等方面提供医疗和养老方便;五是收养子女优先安排,社区、群团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心理慰藉和社会关怀。这五个方面内容基本涵盖了议案所提出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关于“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决策部署,我省也将建立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作为省政府2014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重点改革事项之一,目前已制定了《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工作方案》,正着手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对降低特别扶助金享受年龄等问题开展调研,逐步完善政策。同时,我省在内江市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点,在德阳、内江市等地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全程服务试点,在简阳市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关爱” 行动试点,在成都、宜宾市个别县区启动了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模式以及集中养老服务工作的试点,探索多种方式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计划生育家庭为我省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我省失独家庭较多,失独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切同情。因此,在法律、法规上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群体的特殊困难很有必要。省政府已出台对失独家庭的有关救助政策,符合我省实际,当务之急是各级政府认真落实省政府已经出台的有关扶助政策,加强督导检查,尤其是市、县政府要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把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关怀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其次,全面解决失独家庭的困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稳妥有序地进行,目前全国各省市均没有单独出台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的地方性法规。我们将进一步跟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做好调研工作,在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完善对失独家庭扶助的有关法律制度。

  三、何明星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议案》(第32号)

  议案提出:烟草的危害极大,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保证我省禁烟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进一步倡导人们摒弃不良习惯,建立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其他省市规定,制定《四川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多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1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颁布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并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进行了界定。2012年12月,省政府颁布的《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每年围绕“5.31”世界无烟日主题和根据国家部署,我省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及时印发通知部署宣传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全省各级爱卫会,积极组织医疗卫生和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走上街头,走进学校,深入社区,开展多形式的吸烟危害健康、戒烟方法等知识宣传;开通12320卫生热线戒烟咨询服务,宣传、倡导公众不吸烟、戒烟和抵制吸烟,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目前,国家卫计委正在起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已经国家卫计委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待修改后经委主任会议再次审议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可望在不久的将来出台。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控制烟草危害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已包括了议案所提出的内容,当前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控烟的相关规定。鉴于国家即将出台控烟条例,我们将密切关注,做好相关调研,待国家《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出台后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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