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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突出针对性 进行分类保护

时间 2016-09-27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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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我省拥有6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39项国家级、52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69名国家级、76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草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措施: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促进群体传承
  9月26日,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请审议。结合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草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措施,确立了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
  省文化厅厅长郑晓幸介绍,截至目前,我省拥有6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39项国家级、52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69名国家级、76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及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草案明确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目录的入选条件、来源途径、评审程序。结合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代表性项目的状况和特点,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项目,及时采用记录、收集有关实物、保护相关场所及遗迹等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广泛、活态传承较好的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育或者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对具有市场需求与开发潜力、可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的传统技艺、美术、医药类等项目,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传承及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对民俗类的项目,注重在相关地区开展宣传、教育和民俗活动,促进群体传承。草案授权省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具体评审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遴选和管理办法,统一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活态传承,草案在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权利义务等作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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