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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18-07-30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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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带薪护理老人 一年可达15天

  7月26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与1989年通过的《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强化了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了老龄工作体制,完善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机制,同时还对现实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对备受关注的父母生病住院子女护理照料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通过对条例的修订,解决四川老年人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让老年人更好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多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本报记者刘佳

 

“一大突破” 子女带薪护理时间最长15天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新修订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从一审稿“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到最终明确独生子女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不超过7日,变化非常大。“这是一大突破。”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阳运逵说。

 

社会优待 “错峰出行”可免景区门票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或者免收门票。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错峰出行’也可以享受景区免票的福利,值得点赞。”63岁的成都市民张跃说。

  新修订条例还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规定对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补助。同时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对老年人反映迫切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宜居环境改造,新修订条例给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关爱扶助 失独老人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新修订条例加大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关爱扶助,明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和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制度,根据老年人意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发强近日专门对失独家庭的老年人进行了调研,他认为,失独家庭是计划生育政策中最特殊的家庭,在特定政策条件下,他们积极执行独生子女政策,给他们特殊的关爱扶助,非常必要。

 

激励机制 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新修订的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完善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探索完善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组织和慈善组织等组织和个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倡导有志愿服务能力和意愿的老年人通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健康老年人为失能及残疾老年人服务等形式提供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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