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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将扩大古城保护范围

时间 2018-12-07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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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日前提请正在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作为我省首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至今已实施14年,对阆中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阆中古城保护面临保护范围与古城发展新形势不相适应、管理体制机制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古城保护管理机制,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古城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确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作明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
  扩大古城保护范围是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山、水、城”一体保护和“历史、文化、环境”全面保护的理念,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将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的表述,修改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并根据整体性保护的需要,增加规定了“环境协调区”,将城周山体、水域纳入一体保护。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古城保护管理具体职责,可在古城核心保护区行使规划建设、环境噪声、安全生产、消防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在常委会分组审议中,此条修改被普遍认为可以避免过去各个部门交叉执法、多头执法问题,更好发挥对古城保护的监督管理作用。
  修订草案还建立了古城保护名录制度。有关人员在征求意见和实地走访中了解到,一些古城居民、外地游客对古城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受保护的具体对象认识模糊,不利于古城古迹的保护工作有效开展。为此,参考省外立法经验,修订草案规定了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对进入名录的保护对象设置标识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考虑到随意修缮是当前影响甚至破坏古城风貌的主要原因之一,修订草案规范了对古建筑、古民居的修缮行为,明确规定,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阆中古城各类保护规划,同时也要符合阆中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阆中古城维修规范的要求,确保古城完整性、真实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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