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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工作的春天来了——《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修正案》审议出台侧记

时间 2016-10-28 来源 人民权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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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8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修正案》。这是该条例自1990年1月公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此次修订对我省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特别是乡镇一级人大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修正案草案贯彻了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落实了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规定,赞成修正案草案,同时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适应上位法顺应新情况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近26年来,对于加强乡镇人大工作,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近年来,部分省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田万国在说明时指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进行了修正,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因此,有必要依据上位法,结合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生命力在于代表活动、生机在于代表履职,权威在于法律的授权和依法行权。为总结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与上位法衔接,切实解决目前乡镇人大依法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保障和支撑作用,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深入乡镇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草拟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委托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集县区、乡镇人大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成熟的修正案草案。
  

完善大会和闭会期间职责


  根据加强乡镇人大建设要求,对于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职责,此次修订做了以下修改:一是规定主席团在会议期间应当依法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大会进行表决;二是将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告并据此确定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职责,调整到第七条作为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以保证乡镇换届选举时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的衔接;三是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相衔接,明确由主席团组织本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同时,修正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充实和完善了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增加了规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将有一个新工作: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史志伦委员在审议时说,为了把中央的精神贯彻到实践工作当中去,对我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进行修正很有必要,也就是说这次修订是按照中央对县乡人大工作的具体要求并根据四川省实际进行修改和完善,尤其对乡镇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主要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完善和修改。特别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主席、副主席交流出去的比较多,主席团工作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修订过程中专门做了一条规定,对乡镇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包括补选作出规定,使乡镇主席团在人员变动情况下能保证他的领导力量。
  

乡镇人大工作有人员有场地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考虑到我省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调整较大、出缺较多的情况,修正案增加一条内容,对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基本职责和补选进行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依法及时进行补选。
  同时,修正案对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进行了修改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修改后的条例第八条还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李伊林委员在审议时建议,乡镇人大应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这样就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乡镇人大工作才会有切实加强。
  “因为过去乡镇人大是有户口、有牌子,但缺户主,缺人员,很多工作流于形式,现在对乡镇人大赋予了更多的职责,去年中央18号文件对于乡镇人大机构、组织、队伍建设作了明确规定。” 陈延荣委员说,通过这些年来的发展,乡镇人大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既有法律保障,又有政策支持。“我认为乡镇人大工作的春天已经到来。”
  陆振华委员说,通过修改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期间的职责、闭会期间职责、主席和副主席的工作具体细化、完善,可更明确职责,更便于落实。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当不断提升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乡镇人大代表的培训,完善工作制度,使主席团的履职活动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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