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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二天 川内发岀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 2016-03-03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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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二天,四川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发岀,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三个月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人刘女士拿到保护令后,当场潸然泪下:“有了这个保护令,我觉得安全多了!”

  当天下午,在顺庆区法院立案庭,刘女士及其亲人讲述了她长期受到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过。2014年7月,刘女士和蒲某某结婚,但婚后生活不顺利,“家暴几乎从结婚就有”。刘女士称,蒲某某先是和她吵架,后来发展到动手打人。刘女士说,她和蒲某某是再婚,受蒲某某家暴影响,3岁的孩子经常半夜从噩梦中惊醒,年过六旬的父母也天天胆战心惊。“这是他最近一次用刀刺我留下的伤口。”刘女士脱下袜子,右脚上赫然一条长长的伤痕,“这个口子当时缝了四针。”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多次向当地派出所、社区、妇联反映情况,但家暴并没有得到改变,蒲某某不仅殴打她,还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她和家人的生命安全。2月5日,当蒲某某用刀刺伤刘女士后,刘女士忍无可忍,决定到法院离婚,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生活。其间,刘女士收到其姑妈转发的一条微信,介绍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让刘女士看到了保护自己的希望。“我是专门等到法律生效这一天来申请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刘女士说。

  在申请书中,刘女士请求法院禁止蒲某某对自己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刘女士和其近亲属;责令蒲某某搬出刘女士的住所。

  收到刘女士的申请后,顺庆区法院按法定程序及时立案审查,并由承办法官对刘女士就申请事项进行了询问审查,其申请事项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法院立即作出裁定,支持刘女士申请事项。

  新闻面对面

  被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但不影响保护令发挥作用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刘春华

  嘉宾

  李 瑛 顺庆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兴胜 审监庭庭长

  记者:从法院办理的案件看,家暴受害人主要是哪些群体?

  刘兴胜:主要是老人、儿童、残疾人、妇女。在离婚案中的家暴受害人,主要是女性。

  记者:到底什么是家暴?

  李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是家暴。

  记者:如果有人遇到和刘女士类似的情况,应该如何立即求助?

  李瑛:根据法律规定,家暴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施暴者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此外,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法院起诉。

  记者: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刘兴胜: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如何让保护令有效发挥作用?

  刘兴胜:我们会及时把裁定书送达刘女士及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以及蒲某某。假如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蒲某某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刘女士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有效期结束,蒲某某仍有家暴行为,刘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期限。

  记者:如果刘女士的丈夫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怎么办?

  刘兴胜:根据法律规定,刘女士的丈夫在裁定书作出5天内可以提起复议。但在复议期间,并不影响保护令发挥作用。

  反家暴应着眼于情与法的平衡

  □高亚洲

  三月芳菲,始自法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如同对此的热烈呼应,在这一天,全国各地多家法院都有大动作,江苏、北京、湖南都有法院开出首份人身保护令,也有诸多法院专门成立家暴合议庭,以应对法度之变。无论是人身保护令,还是反家暴合议庭,并非这些法院首创,但是在一部专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大背景下,他们的举动仍有着让人侧目的闪亮。

  就人身保护令而言,虽然早在2008年就在最高法主导下,在9个基层法院试点推行,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执法中存在诸多尴尬。此次将人身保护令写入《反家庭暴力法》,纾解了个中尴尬。一个相对通俗的说法是,在没有反家庭暴力法之前,受害人只能是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申请人身保护令,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而有此法之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保护的申请了。而“反家暴合议庭”的成立,则更是以鲜明简练的机构设置,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由此表达出反家暴的决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人身保护令和反家暴合议庭的推出,让人们对反家庭暴力法有了更多的期待。不过,仍不能就此认为,有了《反家庭暴力法》就一劳永逸。综合多个调查数据来看,在全国范围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至少超过20%,还有儿童和老人。稍加梳理,可以得出的信息,一是家庭暴力可谓比较严重,但从近几年的家庭暴力立案情形来看,真正能够主动寻求司法救济的并不多;二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对象,与施暴者有着非常亲密的亲缘或是血缘关系,对家暴往往有着相当强的容忍度。换句话说,在人身依附观念未能得到扭转之前,尤其是在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下,即便有了《反家庭暴力法》,家暴在施暴者看来,仍可能是作为不值一提的“家教”,而在被害者那里,或是一种不可言说的家丑存在。那么,鼓励家暴寻求法律路径的解决,仍要逾越诸多现实情感障碍。

  当然,情与法之间的矛盾,本身就是正常存在,并贯穿于法律的立法与实施中。所以说,在反家暴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在情与法之间寻得平衡,让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一方面要通过法治常识普及,让反家庭暴力法被公众接受和认可,同时,以现实的法律震慑力,普及公众对法治的信赖和敬畏;而另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情感与道德力量的导入,通过运用多种综合性手段,规避律法的冷暴力,凸显律法的人性和温度。毕竟来说,再严苛的法律,最终是为了呵护家庭的幸福。事实上,这也与《反家庭暴力法》所推崇的“以预防为主,与惩处相结合”的法律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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