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涵盖健康宣传教育、健康生活方式、卫生环境、健康服务和保障等方面,领域广泛、亮点纷呈。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健康生活普及、卫生环境改善、健康服务等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以及相关保障、监督活动。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三审阶段共计作出73处修改完善,其中:删去1条,增加4条,删去2款,增加6款。可以说,条例的形成凝结着无数人的辛苦和期待。”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智刚介绍道,“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我们主要在健康宣传教育、健康服务多元化、重点人群健康保障等方面做出修改。”
条例强调要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特点,普及健康知识,加强卫生健康政策的宣传,从而提升公众健康素养。黄智刚提到,“条例进一步增加健康教育的内容,规定:健康教育应当包括‘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政策’‘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提出家庭常用药品建议,并进行动态调整。’”在“宣传教育”章节中,“加强高原、山地等地区有关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等内容结合了四川的地理环境、不同人群生活习惯等因素,较有地方特色。
条例明确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多元化健康服务,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条例增加“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健康生活方式门诊,提供合理膳食、体重管理、科学运动、睡眠改善、戒烟戒酒、慢性病预防管理等的指导和服务。”在“健康生活方式”章节中,条例鼓励全社会参与合理膳食行动,倡导全社会使用公筷公勺。
条例还对备受关注的“防止二手烟危害”作出了规定——个人应当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主动防止二手烟危害。
条例关于健康保障的内容覆盖了“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进一步突出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完善老年人健康服务等内容。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等必要措施”。针对老年人,条例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相关健康管理服务。”条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省在健康治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四川人民的健康水平必将得到更大提升,“健康四川”的美好蓝图正在巴蜀大地变为可触可感的实景图。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地方性法规,它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固化我省有效经验,针对性解决突出问题,为加快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健康四川提供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祝春秀表示,“条例契合了当前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对于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有积极作用。”她特别强调,在实施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党中央、省委关于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大部署,密切关注农村地区健康知识的普及,卫生设施、乡村医疗机构建设,以及农村厕所改造、饮用水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