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四川多项涉民生新政正式实施,包括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伤保险、特殊工时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等。这些民生政策与民众生活有什么关系?记者进行了梳理。
高校毕业生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政府补贴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省内年满16周岁,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均可享受补贴培训。具体主要包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外包)人员、平台网约劳动者;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劳动者及其子女;就业困难人员;“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农业实用人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从业人员同时在不同单位就业,应分别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14个方面明确了工伤保险相关问题。该意见明确,从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如果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如果不幸发生工伤,由工伤发生时实际用工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或受伤前12个月内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月均缴费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
对于工伤申请时限,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不得以特殊工时制为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相关事项。根据该通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省、市(州)、县人社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施行。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载。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要通过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身体健康;不得随意扩大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费等。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在校内宣传网络贷款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该办法提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在校内开展网络贷款宣传和办理业务。
办法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建立统一的学生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以及职业技能评价等个人信息。同时,学校需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保证培训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