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会职责

委员会职责

时间 2021-12-3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 字号大小:]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

 

  民族宗教委员会(简称民宗委)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和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民宗委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负责与省民委、省宗教局、省级有关单位的对口工作联系,负责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事项。民宗委下设办公室,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

  2、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3、审议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质询案;研究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答复代表。办理民宗委职权范围内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有关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对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有关行政规章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进行指导。

  6、提出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年度计划,起草和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7、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对同民族宗教有关的问题依法进行视察、调查,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8、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授权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

  9、对本省现行的地方性民族、宗教法规提出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10、对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11、对省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决定、命令以及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民族、宗教问题做出的决议进行监督和检查。

  12、承办全国人大下发的有关民族、宗教方面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13、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

  14、同本省的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建立联系,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同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民族宗教工作机构以及本省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民族、宗教工作的联系和交流。

  15、听取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6、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联系,征询立法等方面的意见。

  17、加强与省级机关工作对口单位的联系,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座谈。

分享到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