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成与职权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有关职权,开展地方农业立法、监督、调研、议案办理等工作;与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扶贫开发局、省供销合作社、省气象局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咨询委员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承担专门委员会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是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为委员会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服务保障。
二、工作职责
1.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农业法规、决议、决定草案和其他议案。
2.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地方性农业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提出报告。
3.审议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农业法规草案,提出第一次审议的审议意见。
4.协助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农业方面的单行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协助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5.组织讨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交付研究的农业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6.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要求联系厅局向农委书面报告年度工作。
7.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或配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我省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执法调研。
8.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涉农专项工作报告前,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负责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或者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依法按时汇总各方意见并反馈报告机关。
9.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十日内,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并报主任会议。
10.及时了解掌握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执行;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对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11.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的批示,对报送备案、要求审查、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12.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质询案,组织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或常务主席或主任会议报告。
13.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宣传。
14.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或专题报告。
15.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17.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主任、秘书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18.加强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农(工)委,市、州人大农(工)委的工作联系和交流。
三、工作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调查研究、专题调查、参加有关部门重要会议、查阅有关部门文件资料等方式开展工作。工作中注意加强与市州人大常委会、联系点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的联系与信息沟通。根据工作情况,可形成书面材料向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必要时,可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提出建议意见。
四、会议制度
1.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咨询委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主要审议决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职责中的重大事项。会议议程由办公室负责拟定,报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定,并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按照《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有关问题,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时,须经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2.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主要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急需办理的事项等。会议不定期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有关委员、咨询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五、文件审批、办理制度
日常工作中的一般性文件、文稿,如调查报告、情况反映、资料信息、信函、通知等,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分管副主任委员签发。
需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稿,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省人大机关办文程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