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五条[协议达成引导]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
当事人已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约定由调解组织对未达成协议的争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的,调解组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由当事人认可后制作调解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但当事人已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提出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异议的,调解组织可以根据调解方案制作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