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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创业促进工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就业创业促进具体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就业创业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统计,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等与就业创业促进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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