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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省检察机关应当会同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科学技术、审计、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责任。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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