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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相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是指航道现有的技术等级,是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开展航道维护工作的等级依据,包括航道维护宽度、水深、弯曲半径、维护水深保证率等主要技术指标。
(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是指在航道规划中确定的技术等级,是为保护航道资源,开展建设与航道有关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等设施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重要等级依据。
(三)“航道通航条件”,是指航道满足船舶畅通、安全航行的条件,主要包括航道尺度、通航水位、航行水流条件、航道稳定性、航道通视性、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以及航道通过能力的适应性、船舶通航安全的适应性等。
(四)“通航建筑物”,是指在拦河闸坝或者水利水电枢纽上建设的可供船舶通行的水工设施。
(五)“航道整治建筑物”,是指对航道具有束水、导流、导沙、固滩和护岸等作用的整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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