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阆中古城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二)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程、古城墙及有关遗址、遗迹;
(三)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工业遗存;
(四)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下挖及开掘地下空间;擅自升高建筑物空间、占用公共空间;
(五)在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识、标志;
(六)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悬浮气体的物质;
(八)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九)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坏山体、水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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