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实施《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现有与核心保护区内的风貌、格局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前款所称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是指不符合《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体量、形态、材质、色泽风格等与阆中古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阆中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并征求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报阆中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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