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手机: 邮箱: 行业: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
(征集有效期: 2019-07-31 2019-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回复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县级以下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
回复
第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回复
第四条 乡村振兴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基础上,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居民共同富裕。
回复
第五条 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回复
第六条 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回复
第七条 乡村振兴应当遵循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城乡融合、多元投入、因地制宜、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回复
第八条 乡村振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要求,促进城乡之间实现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回复
第九条 乡村振兴应当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乡村振兴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督查考核制度。
回复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自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等自然属性为基础,科学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县级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功能明晰、多规合一、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原则,按照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与要求,合理布局生产(产业)、生活、生态空间,科学安排乡村振兴任务,精准配置各类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统一和衔接,协同落实乡村振兴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村镇布局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任务,注重保持乡土风貌,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镇规划。
回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工作,对乡村振兴工作进行指导、推进、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扶贫开发、广电、金融等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工商联、供销合作社等组织及公民个人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回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回复
第二章 产业振兴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的要求,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
回复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控耕地数量,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监管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根据现代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发展需求,推进良种选育与创新、繁育与推广、引进与吸收,建设高质量良种繁育基地或园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根据耕地质量现状,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培育,推进乡村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通过增施有机肥料、种植绿肥、合理施用化肥、合理耕作与轮作等措施,构建良好土体,培育肥沃耕地,提高土壤肥力和生产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防止肥力衰退与土壤治理相结合的土壤保育基本原则,防止土壤受重金属、农药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污染,防止水土流失、风蚀等各种退化现象的发生。
回复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市场经济规律,稳定发展粮油、畜禽、果蔬、水产等基础性农产品产业;科学有序开发优势特色资源,发展本地最具优势的特色产业,拓展乡村旅游、生物能源等功能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社会化服务、市场流通服务等支撑产业;建立和完善种养业技术支撑体系,延伸产业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动种养业协同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兴村强县建设,培育农业产业强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回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川字号”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服务)品牌培育,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省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回复
第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健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回复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确保粮食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生产重点县发展粮食产业,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稳定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
回复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农业装备等领域自主创新,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开展院地、校地合作,建立区域性技术创新中心和成果孵化转化平台,建设农业科技园,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种质资源库、农作物(林木)母本园、畜禽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场等,加强优质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育推广。
回复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主体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
回复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适合四川实际的农机装备生产和研发推广应用,加快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农艺融合、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机具给予补贴。
回复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农业与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健康养生、全民健身、科普教育、信息技术、商贸服务等产业融合,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回复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返乡下乡创业支撑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农民、返乡下乡人员在乡村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回复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小农户之间、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与联合,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回复
第三章 人才振兴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回复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职业农民制度,培养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立初、中、高三级职业农民教育体系,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回复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完善干部队伍的培养、考核、选拔、任用机制,推动实施干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 建立青年公职人员到乡村挂职制度、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制度。
回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农业科技、科普、推广人才。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
回复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乡村实用技术人才,壮大乡村手工业、建筑业、餐饮业、民间文艺等乡土人才队伍。
回复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类人才到乡村创业就业。推进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建立乡村人才援助机制,引导优秀教师、医生和科技、法律、文化体育工作者到乡村服务。支持离退休人员、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等参与乡村振兴。
回复
第四章 文化振兴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核心,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回复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移风易俗,遏制陈规陋习,建设乡风文明新村。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引导群众抵制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采取约束措施对铺张浪费、攀比炫富等行为进行治理。
回复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回复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下列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文化遗产: (一)古镇、古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民族村寨、文物古迹、农业文化遗迹等物质文化遗产; (二)民间艺术、戏曲曲艺、手工技艺、民族服饰、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其他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耕文化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农耕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记录。
回复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加强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文化下乡、戏曲进乡村、健康教育巡讲。鼓励开展节日民俗活动和民间文体活动。
回复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特色文化产业乡镇、村和文化产业群建设,支持培育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和民间技艺项目,促进乡村文化资源与现代消费需求对接,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回复
第五章 生态振兴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尊重乡村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地建设特色鲜明、产城融合、充满魅力的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科学调整乡村规模,拓展乡(镇)政府驻地的综合服务和经济辐射带动功能,优化居民点规模和集聚形态,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建筑风貌,创新住宅功能,构建便捷的生活服务圈,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回复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无害化与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回复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等先进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促进人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回复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厕所改造,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制度,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方式,逐步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实行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处理能力向周边乡村延伸覆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回复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推进水生态环境改善;落实天然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保护制度,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回复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绿色防控和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推行统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开展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动物疫病防控,减少化肥、农药、兽药用量,推广使用可降解农用薄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回复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利用人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生产有机肥料、新型建筑材料、生物质燃料。推进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利用。
回复
第六章 组织振兴
第四十四条 全省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制。
回复
第四十五条 全省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加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回复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应当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发挥村民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完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弘扬公序良俗。
回复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进乡村,督促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乡村市场秩序。依法制止和惩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平安乡村建设。
回复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群众爱党爱国、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
回复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发挥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
回复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推进农村交通、物流设施建设,构建乡村交通基础设施骨干网络,推动公共交通线路向乡村延伸。 加强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现代化农业基地及农田水利等建设。 加强农村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饮水、电网、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化标准化,支持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扩大通信网络有效覆盖,建设数字乡村。 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工程建设,强化气象为农服务,加强农村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回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统筹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资源均衡配置,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 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条件,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健全网络化运行机制,开展巡回医疗、远程医疗,提高就地就近治疗水平。
回复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促进城乡社会保险待遇平等。
回复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回复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条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依法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回复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探索推进农村土地资源向资产或资本转化,增加农村集体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完善农村新增用地保障机制,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向县以下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土地占补平衡指标应当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
回复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拓宽就业空间,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工作机制。
回复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加大对农业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回复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回复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
回复
第六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将农业农村作为优先服务领域,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将县域新增贷款投向乡村振兴。 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租赁、信托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回复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引导相关资金、基金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
回复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乡村振兴的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乡村振兴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回复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乡村振兴工作情况。
回复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投入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回复
第六十五条 乡村振兴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回复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乡村振兴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回复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复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和套取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
回复
第六十九条 不得以村民自治为由侵犯村民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违反前款规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回复
第七十条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回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