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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探索推进农村土地资源向资产或资本转化,增加农村集体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完善农村新增用地保障机制,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向县以下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土地占补平衡指标应当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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