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有下列损害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
(一)非法征收、征用企业财产或征收征用企业财产不及时依法补偿;
(二)非法罚没或变相罚没企业财产;
(三)非法拆除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四)非法占用、调拨企业财物,要求企业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提供劳务、财物;
(五)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
(六)非法要求企业公开专有技术、商业秘密;
(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捐赠;
(八)其他损害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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