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与处理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和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集(册)等地图产品;
(四)建设、更新和维护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基础航空摄影、获取与处理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和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集(册)等地图产品;
(四)建设、更新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国家、省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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