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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
(征集有效期: 2020-09-30 2020-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加快质量强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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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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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本原则] 质量促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理念,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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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质量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质量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负责质量促进组织、协调、考核、督查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质量促进工作。 质量促进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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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础支撑
第五条[计量体系] 支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体系、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和区域计量支撑体系,持续提升支柱产业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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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计量技术应用] 紧跟国际前沿计量科技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法制计量,全面加强工业计量,积极拓展工程计量,加强计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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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标准服务平台] 构建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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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标准制修订] 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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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际标准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及成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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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基础设施] 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质量技术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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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认证认可服务] 支持开展新型管理体系认证和高端品质认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提升认证认可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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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十二条[质量创新]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质量技术基础及应用研究,实施质量重大科技专项和关键技术攻关,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 支持市场主体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推动技术进步,促进质量创新和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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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激励] 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鼓励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知识产权联盟等载体。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科技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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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夯实知识产权保护基础,加大对侵犯质量技术、标准、品牌等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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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首台套技术装备] 省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补助政策,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运用。 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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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技术壁垒]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和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 持续提升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研判、预警、评议和应对的能力,帮助市场主体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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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十七条[品牌行动] 实施品牌创建提升行动,引进先进品牌创建理念模式,建立健全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品牌管理体系和品牌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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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区域优势品牌] 加强品牌培育、评选、认定工作,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发展,培育四川制造、四川建造、四川服务、四川文旅、四川农业等特色优势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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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品牌价值] 建立市场主导、专业规范、国际通行的第三方品牌评价机制,开展品牌价值评价指数发布,持续提升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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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品牌服务] 鼓励开展品牌创建、品牌推介、品牌运营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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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品牌保护推介] 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等品牌的保护,组织开展品牌宣传推介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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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质量增信融资] 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金融主管和监管部门构建质量增信融资体系和质量增信融资制度。 鼓励银行业机构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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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保险推广] 加大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支持市场主体运用保险手段促进质量提升和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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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首席质量官和首席技师制度,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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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人才引进] 加强质量高级人才引进,将其纳入高层次专业人才序列。建立质量高级人才、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措施,落实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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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质量教育] 将质量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通过开设质量教育课程、开展质量教育实践等活动,提高全民质量素质。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完善相关质量学科、专业课程设置,积极开展质量专业教学、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多层次、实用型质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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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人才培养] 实施“天府工匠”工程,培养高级技工、传统技艺带头人、技能大师等专业技术和技艺人才,发挥其在推动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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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宣传引导] 组织开展中国品牌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全国“质量月”等活动,弘扬质量精神,提升全民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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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质量决策咨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选聘质量领域的专家学者为质量促进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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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质量奖励] 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工作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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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质量溯源] 市场主体应当建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要工业产品和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实行全产业链质量可追溯管理。 引导市场主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建设覆盖全省、先进适用的质量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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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质量分析研究] 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质量状况、质量损失率分析研究,创新质量统计方法,建立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引导市场主体科学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开展质量成本管理,提升质量效益。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团体共同参与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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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满意度评价] 在重点服务领域建立顾客满意度评价制度,健全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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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强制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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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和质量信用统一归集、公示、应用的大数据平台,推动质量信息和信用信息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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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和质量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机制。 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质量信用承诺。 建立并严格实施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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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监督监测]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管,提升质量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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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舆论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质量促进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震慑质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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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质量考核] 省、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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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质量督察] 省人民政府建立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将督察结果作为执纪问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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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政策配套]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制定完善行业质量促进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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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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