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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华侨在本省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费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华侨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华侨在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应当自出国定居次年起,每年向养老金支付机构提供中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或者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证明方式。华侨在国内时,可以凭本人护照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支付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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