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市(州)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区)、体育场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普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建设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文化站、农家书屋、广播站等整合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配建室内外体育健身设施。
(四)村(社区)应当整合宣传文化、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资源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商业楼宇、集贸市场、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开发区(园区)、农牧民聚居点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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