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指导、统筹、协调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地(以下简称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源保护法治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水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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