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优化口岸作业和物流组织模式,推进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提升全流程电子化程度,压缩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通过市场引导、行业规范等方式,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实现口岸收费合理稳定。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口岸经营服务企业编制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公布,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海关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先放后检、担保放行等管理措施。口岸物流部门和海关应当公布四川省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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