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良好水体保护】 省人民政府加大对白龙湖、升钟水库、白龙江等重点湖库、河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湖库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库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亭子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科学调控水位,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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