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保护范围、建控地带禁止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矿、挖沙、开荒、砍伐、取土等;
(三)在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
(四)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历史风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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