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十)业主自行管理、物业费调整、业主委员会工作补贴、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及其职责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参与表决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业主签收书面选票或者在投票表决期间登陆电子投票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业主参与表决,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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