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程序,精确识别贫困户和贫困村。
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并逐级报省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贫困村和不低于省农村扶贫标准的贫困户,并给予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