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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建设工程,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监理;
(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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