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交通运输、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落实本辖区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
本条例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人民政府、沱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沱江流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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