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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时间 2013-10-30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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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婴幼儿配方食品须将原料、配方及标签等备案
    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王思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惩重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
    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和补充。
    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送审稿明确,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电子邮件spaq@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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