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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可享财政补贴

时间 2014-01-03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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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救助:可以采取缴费补贴、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据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记者 王思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日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7日。
    征求意见稿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意见稿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并明确医疗救助可以采取缴费补贴、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实施。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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