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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共消防筑起法治“防火墙”——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刘赋德

时间 2020-11-26 来源 省人大社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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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19消防宣传月,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于11月24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此时提请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有什么特别意义?《条例(修订草案)》如何在新时期推进四川省公共消防事业?“消防通道堵塞”“农村消防工作薄弱” 等社会关注热点如何解决?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在会议期间专访了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刘赋德。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刘赋德

 

  记者:目前正值119消防宣传月,此时提请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有什么特别意义?

  刘赋德:今年11月9日是第29个全国消防宣传日,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为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2周年,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关注消防、生命至上”,目的就是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注消防、学习消防、参与消防, 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能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防控火灾发生。

  《条例(修订草案)》的提请审议,可以说为我们的119宣传月活动提供了很好的支持,甚至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充分说明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以及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并对消防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我们作为灭火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将始终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授旗训词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记者:您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在新时期对推进四川省公共消防事业,在哪些方面可以形成推动和助力?

  刘赋德:我认为有这几个方面:

  一是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为我省消防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将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各项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注重与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衔接,立足四川实际,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规范,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灭火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相适应,为我省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供符合省情、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我省消防工作现实问题。消防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石,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四川作为我国西部经济、人口大省,虽然近年来消防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仍呈现出火灾总量大、伤亡多,火灾风险高、管控难的特点,加之四川特殊的地理、气象条件,导致各类自然灾害易发、多发、频发,使消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前所未有,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等“三个不相适应”的状况尤为突出。尤其是近年来,我省城镇化、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各类城镇新区、工业园区、新建道路大量涌现,但与之配套的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却相对滞后,省内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公共消防设施“当建不建、建后不管、职责不清、管护缺位”等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与构建完善的消防基础设施体系要求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条例》的及时修订是我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不断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和夯实消防工作基础的重要举措,从立法层面上对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强化了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规范了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进一步增强火灾抵御能力。标志着我省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阶段,为全面依法做好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法律保障,对我省构建完善的现代化消防基础设施体系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构建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发挥立法推动作用。强化监管是保障依法履行职责、倒逼行为规范的有效措施。针对以往政府监管缺位、部门横向协同不力等突出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并增设了多项条款,采取“推行综合协调、强化部门监管、建立检查机制、严格法律追责”等措施,修改完善了公共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定期监督和专项检查等监督问责机制,加大对破坏、损害、妨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有效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依法落实,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参与程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所以我认为,《条例》的修订是我省消防法制建设进程的一件大事,对于依法开展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科学实施维护管理、有效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切实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将为为公共消防筑起法治“防火墙”。

  记者:火灾发生时,因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老旧等情况而不能及时开展救援的案例时有发生,请问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刘赋德: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抢险救灾就是在分秒必争地抢救生命,一刻都耽搁不得。因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导致火灾不能及时扑救的事件屡屡发生。比如2019年5月4日,西安纺织城一印社区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但因小区内停放的私家车占用了消防通道,只能将私家车挪走后才进入火场进行救援,耽误了宝贵的救援时间,最后导致2人遇难。近年来,我省成都、达州、凉山等地的火灾,也不同程度的暴露出因公共消防设施缺失、管理不善、水源不足、道路堵塞等影响灭火救援等问题。

  从火灾的发展规律和阶段看,初起阶段是灭火的最有利时机,也是人员安全疏散的最有利时段。因此,应设法把火灾及时控制、消灭在初起阶段。一旦不能在初期有效控制火情,大火就会在短时间内快速蔓延。如果火势发展到猛烈燃烧阶段,即使我们到达现场,尽最大努力及时控制火势扑灭火灾,但损害后果仍会不可避免地扩大。但现实中,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灭火救援关键时刻,这种情况无疑会增大抢险难度,延误救援时机。

  因此,这次《条例(修订草案)》突出了对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新增三条内容,针对当前存在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突出问题,对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识化、规范化管理,明确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对各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严令禁止,切实保障“生命通道”畅通,满足灭火救援需求。

  记者: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等要求,我省为农业大省,农村消防工作较为薄弱,请问我们有何对策?

  刘赋德: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工作要求,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安全事关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事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的实现。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省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近几年亡人火灾多发生在居民小区、村民自建房、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这些区域消防安全基础差,监管力量薄弱,救援路途远,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在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明显滞后于城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极不相称。因此,我们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专门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维护管理范围,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目的就是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强化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资源,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普惠性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需要,提升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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