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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这些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回应

时间 2020-03-09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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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执法简单粗暴?是否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召开有关会议?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如何入刑?……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应。

 

“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

 

  近期,个别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举措过程中,出现执法简单粗暴问题。比如,有防疫人员在执法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肢体冲突,引发舆论关注。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对外作出回应:“‘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

  童卫东指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执法的精细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水平,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硬措施”引发纠纷、激化矛盾。

  据童卫东介绍,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等法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依法采取的必要防控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取严格措施有助于防范疫情扩散,但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平衡。”童卫东强调说。

 

视频等会议形式符合宪法法律原则和精神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在京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出席、京外委员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今年1月底以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也采用了网络会议的方式举行,通过疫情防控相关决定、有关任免案和其他有关决定,为地方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组织保障。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人员聚集,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集组织工作带来很大不便。疫情会不会影响人大职权的行使?是否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创新有关会议的召开形式?

  “这一创新做法是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的,符合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副主任田威指出,在当前的特殊形势下,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会议,参加审议、表决,避免了人员大规模聚集流动带来疫情输入、扩散风险,有效落实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保证了国家机关有效运转。

  据田威介绍,宪法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其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举行会议是各级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宪法法律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出席人数比例、议程安排、议案审议表决等事项作了规定。关于会议形式和出席,平时均采取现场出席会议方式。”田威说。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如何入刑?

 

  目前,有些人因严重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究竟这种行为会构成何种罪名、该如何定罪量刑,引发各方关注。那么,实践中,如何区分及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呢?

  “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区分违反的措施种类、抗拒行为的表现和危险性、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和情节等,正确适用罪名,做到罪刑均衡,防止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既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坚持法治原则、依法防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解。

  据王爱立介绍,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列规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作了规定。《意见》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看,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条件是明确的。”王爱立说。

  王爱立同时指出,除上述两个罪名的适用以外,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过程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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