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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农民进城落户 土地可转让或退出

时间 2019-03-11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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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9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就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作出说明。作为最大变化,农村土地由过去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陈锡文表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经营权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流转给别人,但是流转了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后,承包农户和集体签订的原来土地承包关系并不改变,“也就是说,承包农户流转了土地经营权之后,他仍然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这一条不改变。”

  陈锡文说,修改后的法律明确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确权登记颁证的办法发给农民‘铁证’,让农民踏踏实实。”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法律也对“进城落户以后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给予非常明确的回答,“提到了不能对进城落户的农民设置这样一个前提,就是不能要求他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引导支持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自愿退出,也可以采取把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方式。

  对于流转了的土地可不可以再次流转、租来的土地可不可以拿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这些问题,陈锡文解释说这些都是法律允许的,但前提必须明确原承包户要书面同意。对于记者提出的“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可以搞建设或者农村的建设用地可不可以流转到市场”问题,陈锡文表示,流转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不能作为建设用地去从事非农建设的。他也透露,国家正在进行试点,在33个县级行政单位推进依法取得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还要等待试点的进一步推进,等到土地管理法修改和完善后,才能确定把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正式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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