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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民法总则诞生贡献四川力量——我省全国人大代表三人谈

时间 2017-03-15 来源 人民权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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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名片: 

  苏泽林: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明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凉山州委副主委、西昌学院法学教授

  康永恒:全国人大代表、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在法学界流传着这样一种形象的比喻:“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的确,一个国家民法的完善程度、民事制度的精细化程度,能够反映出其法治的成熟程度。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却没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以后,曾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最终都因为条件不成熟而搁置。

  从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算起,我国起草民法典之路已经走过了整整63年的历程。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

  2016年,中国民法典在立法程序上迈出历史性步伐:民法总则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将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总则,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你我息息相关。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或财产继承纠纷等,可以说是从“摇篮”到“坟墓”,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总则草案中的不少热点问题引发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密切关注。来自四川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明确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等多条建议,在草案审议过程中都得到了采纳。可以说,四川为民法总则创制贡献了很多智慧和力量。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期间,本报在北京邀请了三位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听他们谈感受、提建议,各抒己见。

  这三位我省全国人大代表都分别有着难忘的“民法总则情结”:苏泽林和王明雯,全程参与了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工作;康永恒提出的三条有关民法总则草案的建议都得到采纳。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苏泽林、王明雯和康永恒这三位全国人大代表一致认为,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到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时代特点、符合民众期待的民法典体系框架愈发清晰。中国下如此大的决心来推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说明国家的法治正在逐步走向健全。民法总则编纂工作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不断完善不断深化的总结。草案三审稿全面规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适应我国的现实需求,总体已经比较成熟。

   

    苏泽林:从一审的“毛坯”到现在的“精品”,较好地实现了三个统一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编,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是民法典各分则编纂的依据。苏泽林表示,全程参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工作后,受益良多,“有三点很深的感受,与大家一起分享。”

  

  

  

  苏泽林: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民法总则草案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结晶”。 这是苏泽林的感受之一。他说,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全国人大网上三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征求全体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广泛征求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法学、科学、科研机构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七万多条。

  “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以前立法中是没法比的。” 苏泽林举例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亲自带队,到包括四川在内的多地进行立法调研,在我国立法史上是极为少见的;民法总则草案相对一稿而言,条文由186条增加到210条,条文修改率达70%以上,反复修改达40多稿,“从一审的‘毛坯’到现在的‘精品’,是我国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结晶,高度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

  苏泽林说,民法总则草案较好地实现了三个统一。“坚持问题导向与尊重立法规律的统一;坚持历史延续与体现时代精神的统一;坚持中国特色与借鉴国外经验的统一。”

  “创新民法制度、扩大民事权利是创制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这是苏泽林的又一个感受。他说,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始终坚持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可能地把宪法精神和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中体现和落实,创新民法制度、扩大民事权利保护范围。

  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苏泽林一一道来:“公序良俗”成“硬法”,把“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将“软法”上升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新增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受特殊保护;创新监护人制度;创新法人制度,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特别法人”,并用专节进行规制;扩展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优先,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平等保护制度和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第一百八十七条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对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有益行为实施法律保护。

  苏泽林的第三个感受是“法律用语‘本土化’‘平民化’”。在民法总则的创制中,注意使用大众化语言,让老百姓都能够看得懂,使民法总则更加接地气,更加贴近了民众,贴近了实际。

   

    王明雯:编纂民法典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做事格外认真”,是许多代表对王明雯的评价。

  “作为法律人,从二十多年前在武大求学时,就开始期盼着民法典出台的那一天,我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能够全程参与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并发表意见、建议。”说起民法总则,王明雯特别激动和自豪:“编纂民法典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真正开始走向成熟的客观标志,也是法学界几代人的期盼。”

  

  

  

  王明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凉山州委副主委、西昌学院法学教授

  

  民法总则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四审稿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总体比较成熟。王明雯话锋一转,不过,民法总则草案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做事格外认真”,是许多代表对王明雯的评价。在民法总则草案的诸多争议焦点上,她都敢于直言、据理力争。

  “建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修改为8岁。”王明雯的这个意见已提过多次。

  这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王明雯说,在民法总则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人认为,6岁孩子已经可以“打酱油”了,更多人则认为,从10岁降至6岁不妥,不符合实际。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也普遍认为6岁不合适。

  “我仍觉得6岁的年龄偏低了,8岁比较合适。” 王明雯表示,8岁的儿童已是小学二三年级,对行为后果的判断、对事物的认知和心智发育能保证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行为。而6岁的孩子才刚进入小学一年级,或处于幼儿园阶段,对社会生活的了解和认知极其有限,其心智发育程度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对于自然人参与商事活动普遍设定了登记豁免制度;互联网经济及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电商经营者的群体构成复杂,应进行分层的监管及市场准入。有预测认为,未来20年,中国高达4亿的劳动力,也就是相当于中国总劳动力50%,将通过网络实现自我雇佣和自由就业。王明雯建议,将民法总则草案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然人可以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经依法登记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王明雯说:“民法总则要为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留有空间。立足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演化趋势,对于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赋予自然人直接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来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时间太短,权利人没有办法在这个期间内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草案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一定进步,但还不够。建议把第一百九十一条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从三年改为五年。”王明雯说。

  我国每年有数十万人在世界各国求学、工作,有上亿人次出境旅游,一旦不幸遭受人身损害,如何保障他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王明雯表示,现行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规定适用同一诉讼时效期间。而外国民法,一般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置了较长诉讼时效期间。 “建议增加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10年诉讼时效期间,作为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康永恒:我要把基层群众的期盼带到北京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四川进行民法总则立法调研时,“我的发言得到张德江的肯定,我提出的三条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建议都得到采纳”。说起这件事,康永恒记忆犹新。

  

  

  

  康永恒:全国人大代表、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我是来自一代伟人邓小平故里广安市的基层人大代表。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由“民法通则”向“民法总则”的修改,向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编纂民法典的部署,向着张德江在去年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目标,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康永恒说,“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都对民法典寄予深深的关注与殷殷的期盼。我要把基层群众的期盼带到北京,带到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监护与被监护的法律关系,涉及社会群体最广最多,作为专门章节来编写,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二者的原则关系,在临近的法条中三次重复,足见其重要。然而,在康永恒看来,应该在集中表述原则的第一章第十条后增加一条“民事主体承担监护责任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同时,删除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根据(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等内容。“法案应当惜字如金,相邻条款三次重复没有必要。”

  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原则,就是把被监护人遭受的损失、损伤、损害降到最低,立法止损就是让监护人在最为严格、明确的立法规定之下,尽到应尽之责。尽责才是止损的最好方式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康永恒对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应当承担责任”提出了修改建议。他说,涉及监护人的责任非常宽泛,有家庭的、经济的、社会的,最后最重要是法律的。当然,也可以理解为草案中“责任”一词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责任内容,但是,如此宽泛的原则规定,恰恰弱化了监护人最应当敬畏和担负的法律责任。

  康永恒说,在基层亿万外出打工的父母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外出打工挣钱,为被监护老小提供了生活经济来源,就是尽到了全部责任。而社会快速发展对于老小健康生活的呵护,法定权益的维护,仅有温饱要求就太落后了。大量的被监护人受到严重伤害的事件,也不仅是缺衣少食。这与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担当失责以及应当受到法责追究的立法导向不明、不力有关。“建议将‘应当承担责任’修改为‘应当承担法律和其他责任’。”

  “必须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这是康永恒在基层调研时,许多群众给他说的一句话。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得“传输个人信息”,其立法本意就是重视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但康永恒认为,“传输”是传达、输送的意思。“传播”是传递、散布的意思。“传播更接近立法本意。”他建议修改为不得“传播个人信息”、或者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康永恒说,鉴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有“泄露国家秘密罪”,且词条解释:“泄露”是让人知道不该知道的事。“所以,也可以改‘传输’为‘泄露’。”

  一词之改,饱含着全国人大代表的真挚为民情怀和对创制民法总则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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