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热点专题 > 推进依法治省 建设法治四川 > 重要评论

依法治省要处理好六大关系

时间 2015-01-09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号大小:]
    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结合四川实际,就深入实施《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四川落地生根进行了研究部署,通过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该决定是四中全会精神在四川的具体化,也是指导我省依法治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有六大关系需要从理论上澄清认识、统一思想、妥善处理。
    党与法治的关系。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依法治省不能就法治论法治,必须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省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不是介入具体案件,也不是越俎代庖代替司法机关作出决定。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过去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先行先试甚至突破法律搞改革,不仅改革随意性较大,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鉴于此,《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因此,今后进行改革,都要先获得人大授权,不能先行先试搞“所谓的改革”。对不合时宜、阻碍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感召作用。要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最优的社会治理方式,也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在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上,应坚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的原则,法治是基础、是根本,德治是补充。
    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章也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严格遵行。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个“严”字如何体现?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就目前而言,应当为党规制定设置一条底线:那就是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宪法权威。此外,还要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否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会是一句空话。
    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已经建成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提出。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虽一字之差,却预示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变化,即从重法律制定到重法律实施、重立法质量提高的转变,从重静态的“法制”到重动态的“法治”的转变,从重有法可依到重有法必依的转变。
    法治体系与治理体系的关系。治理体系其实是指靠什么来治理国家,治理体系找对了、选准了,治理的水平、效果、能力才能提高。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今,已经17年过去了,但法治建设成效并不显著,“刚性维稳”带来的弊端,信访不信法的问题突出。没有法治保障,犹如坐在火山口上,随时都可能爆发。在危机四伏、山重水复疑无路之际,终于找到了柳暗花明又一村,这“又一村”就是法治,法治体系成为了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成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依托和路径。因此,法治体系与治理体系是路径与目标的关系、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没有健全高效的法治体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
    (作者系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附件:

分享到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意见选登

我来说两句

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 匿名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