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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时间 2017-09-25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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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NO:SC10216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四)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省级决算草案;
  (五)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等有关全省国土空间开发和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
  (七)涉及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生态环境等重大民生工程;
  (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 
  (九)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
  (四)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
  (五)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下列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
  (二)经济体制、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
  (三)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
  (四)其他关系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在报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根据中央、省委工作部署,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编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事项的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事项的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事项的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充分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重大事项议案的提请、报告事项的提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重大决策的程序,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在拟订草案时,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可以事先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草案的起草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重大决策,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论证和评估。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必要性、可行性等分析论证报告及说明、有关的统计数据。”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后增加“以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决策”,并将“十五日”修改为“二十日”。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审议重大决策时”。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审议重大决策时”。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以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应当认真办理”修改为“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形式,加强对有关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有关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方式进行监督。
  “依照本规定应当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限期报告。”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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