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将第四十八条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二、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二)删除第七条中的“经济管理、社会福利、计划生育”。
(三)将第八条第四项中的“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本居住地区内违法人员等的帮教工作”修改为“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本居住地区内社区矫正对象等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四)将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做好公共卫生、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五)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培训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组织和兴办的经济实体、便民利民社区服务业,各级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依法进行管理。”
(七)将第十四条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八)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将第十六条中的“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国土、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修改为“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十一)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选举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没有街道办事处财政的,由上一级财政负担”。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加居民会议过半数的人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修改为“有选举权的居民、每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十四)删除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