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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职责

时间 2021-12-31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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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负责省人大涉外、涉侨工作,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同时负责常委会港澳台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外事侨务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坚持集体行使法定职权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全体委员按分工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外事侨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质询案、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2、拟订或修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联系单位的议案。

  3、对联系单位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组织执法检查,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4、积极开展与国外地方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探索地方议会交流机制建设。做好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外事出访工作。

  5、做好外国议会、友好组织、海外侨领等来川访问的安排接待工作。协助做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办公厅外事局安排来川访问团组的考察接待工作。

  6、整合资源、搭建平台,积极拓展与国外地方议会、友好组织、海外侨领的交流合作渠道。

  7、做好外国驻蓉领事机构官员旁听省人代会的联络协调工作,加强与外国驻蓉领事机构的联系。

  8、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可以召集省人大侨、台界代表,或涉外、涉侨、涉台等机关负责人员和侨、台界人士等召开不同类型的工作会议。其主要内容是:听取意见、沟通情况,协商工作。

  9、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10、受理涉外侨台方面来信、来访,交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依法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11、保持与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办公厅外事局和本省各级人大外侨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加强与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联系,加强与省人大侨、台界代表的联系。

  12、完成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外事侨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外事侨务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

  1、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会议讨论决定委员会重大问题。委员会会议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举行会议、表决议案,全体委员必须过半数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

  2、委员在会上有权围绕议题发表意见,提出不同看法,行使表决权力,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经会议通过的决议或集体形成的决定,全体委员都必须执行,委员个人在会后无权更改,并应遵守保密规定。

  3、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议题相关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会上均作会议记录,会后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七条  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

  1、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对委员会决定的主要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和处理。在日常工作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协作关系,有权决定和督办明确分工负责的事项,但不得变更已经会议确定的事项和决定。

  2、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举行。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种不同类型的工作座谈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邀请全体委员参加。

 

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外事侨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1、为委员会拟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2、负责做好全国人大有关法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及各专委会有关法规征求意见的工作。

  3、做好常委会、主任会议、委员会听取对口联系单位工作汇报的服务工作。

  4、为委员会审议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拟定审议结果和办理情况的报告草案。

  5、拟定执法检查计划,做好常委会、委员会有关执法检查的服务工作。    

  6、为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保障服务。

  7、协助委员会做好对外络联、对外宣传等涉外工作。

  8、联系市、州人大外侨工作机构;承担接待与本委员会对口的全国人大和外省(市、区)人大专委会团(组)的来访的具体工作。

  9、负责委员会文秘工作。

  10、负责委员会文件起草,包括起草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负责委员会承办和参加的有关会议的材料准备及其有关具体工作。

  11、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其    他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如有修改,需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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