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李某等7名信访人,专程到省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赠送锦旗和鲜花,深情并茂讲述他们与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故事,诚挚感谢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积极协调、帮助解决问题。
11月20日,李某等50余名信访人,集体到省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反映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的信访事项。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高度重视,坚决扛牢“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政治责任,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耐心听取信访诉求,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汇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有关问题,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信访专报。
12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等单位,暂缓执行涉及公司法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对李某等信访人依法信访、理性信访给予充分肯定,表示大家的认可是对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最好激励,信访办公室将继续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培育深厚的群众观念,打造过硬的纪律作风,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深化法律咨询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