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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工委与省审计厅共同研讨决算草案审计工作

时间: 2015-03-20 来源: 预算审查处 预算监督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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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预算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为落实好《预算法》的这一新要求,3月19日,省审计厅财政审计处与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算审查处和预算监督处进行了专题研讨,双方就财政决算草案审计重点、方式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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