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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情况的报告》侧记

时间: 2017-11-02 来源: 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 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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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ublic - Private Partnership,PPP) 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基于各自优势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上,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受省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截至今年8月31日,全省PPP入库项目1169个,总投资13686亿元。其中,执行阶段项目投资占到11.64%,入库项目落地率为3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我省自推行PPP模式以来,省政府以及发改、财政等部门,主动探索,积极创新,重视制度建设,强化激励引导,严格风险防控,切实推动了PPP的健康快速发展,为缓解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资金短缺、推动相关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健全工作机制

 

  “ PPP工作的牵头部门不明晰,从国家、省上层面一直到市州,都是发改委在管,财政也在管,基层实施过程中,操作起来不太好把握。”曹建国、朱以庄委员认为,PPP模式顶层设计不够完善,缺乏法律支撑,政府的引导基金和社会资金责、权、利不清楚,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PPP立法进程较慢,合作中有关实施领域划分、部门职责分工、社会资本采购等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认识分歧。如何实现有效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全省PPP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谢道全委员提出,要在推进机制创新上下功夫。目前,我省有些PPP项目落地困难,迟迟招不到社会资本,这里面可能存在社会资本信心不足、社会资本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能“走老路”,必须要靠机制创新。对于社会资本的融资难题,财政部门可以协调金融机构创新符合PPP模式特点的信贷评审方式,以地方政府的合同信用打消金融机构顾虑。

 

有效防范风险

 

  一些地方假借PPP变相融资,加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隐患;有的市县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两张皮,经过评价论证的核心内容在合同中被实质变更;有的市县未依法依规实施采购,违规并标采购;有的市县借道购买服务规避PPP项目评价论证程序,规范整改难度较大;有的市县在项目投入运营后通过不排除政府回购等方式,将运营主体责任转交政府或相关机构......类似问题如不加以有效防范,将直接演变为政府管理和财政运行风险。

  陶生元委员建议,要加强对地方PPP 项目运作的监督。加强对地方PPP项目基础资料以及项目实施中合同的审查,有效杜绝搞“假合作真融资”,搞“明股实债”,杜绝借PPP之名,违规举借政府债务。

  郭志强同志支招:需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防止将PPP作为新型融资工具,变相举债规避政府债务管理;加快制定出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具体办法,督促市县将PPP项目支出责任纳入年度预算和财政中期规划,确保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政府履约能力。

 

强化服务督导

 

  部分地方对PPP项目支出责任识别测算不准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不充分;对尚未纳入全省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违规履行支出责任......对此,如何强化督导?郭志强同志认为,近两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合同中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因此,建议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同时,市县人大在审查预算时,要结合本地PPP工作推进情况,重点审查PPP中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预算安排情况。

  谢道全委员建议:要建立完善项目的对口联系、跟踪指导和动态调整机制,主动作为,做好服务和督导,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和专业咨询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技术、财务和法律支持;不定期跟踪督导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审查示范项目是否符合PPP模式的必备特征,是否严格按照流程要求规范操作;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坚决从项目名单中调出。

  (《民主法制建设》2017年10月5日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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